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谭笑彩与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笑彩,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谭笑彩(中山市民众镇顺民园艺场个体经营者),女,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周敏、刘建明,均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荣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李媛,均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谭笑彩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合同签订时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粤能大厦,故本案应当由当时被告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亦可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诉争《绿化工程苗木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3月29日。2014年3月17日,被告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将其住所地由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7楼01-1房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901房自编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合同签订时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7楼01-1房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予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