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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天津久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明,天津久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明,农民。被告天津久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茶西村。申请执行人王立明与被执行人天津久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5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立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久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5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