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4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武祥顺与孟庆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祥顺,孟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4734号申请执行人武祥顺,男,1987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孟庆,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执行人武祥顺与被申请人孟庆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崇明公证处(2014)崇证执行字第73号执行证书的权利人武祥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孟庆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的利息9644元,以及2014年7月25日起至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另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孟庆下落不明,本院查封其名下宝山区莲花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因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所且与案外人共某,本院短期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崇明公证处(2014)沪崇证执行字第7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爱忠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