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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申请执行泰州科世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泰州科世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5690-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上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忠星,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发、王振喜,该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泰州科世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52303-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魏家村。法定代表人袁恒凤,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泰州科世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租用方式取得张甸镇魏家村七组的土地,于2012年12月实施厂房建设。建设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进行制止并下达了书面的停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停工,现厂房已建成。经实测,被执行人占地面积1294平方米,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张甸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94平方米土地,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129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计2588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10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处罚事项及加处罚款2588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州科世茂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张甸镇魏家村1294平方米土地建设厂房,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张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一并申请执行的加处罚款2588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申请执行的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有处罚事项及加处罚款25880元,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顺群审判员  杨 京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