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何永飞与舒安彬、单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飞,舒安彬,单宝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784号原告何永飞,男,197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舒安彬,男,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单宝琴,女,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飞与被告舒安彬、单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何永飞负担。审判员 苏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