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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李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