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李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