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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何建智与宁波凤凰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智,宁波凤凰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39号原告:何建智。委托代理人:王超,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明女,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凤凰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新东吴村。法定代表人:郑强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智诉被告宁波凤凰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提出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家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优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