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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庆祠、郑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郑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绰号“阿四”,无业,住苍南县。2006年1月因寻衅滋事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07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罚款300元;2010年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2011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林正俊,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郑某甲及辩护人林正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陈**及其朋友在苍南县龙港镇美丽会酒吧消费时,无故要求酒吧停止放歌,致使酒吧正常营业一度中断。2.2013年10月5日或6日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陈**及其朋友在龙港镇美丽会酒吧消费时,再次无故要求酒吧停止放歌,致使酒吧正常营业再次一度中断。3.2013年10月8日晚上23时15分许,被告人陈**、郑某甲和陈民军(另案处理)在龙港镇美丽会酒吧消费时,被告人陈**又无故要求酒吧停止放歌,并殴打酒吧的保安人员、损坏酒吧主dj台上的打碟机等财物,致使酒吧中断营业,后被告人陈**被其朋友及酒吧的保安劝离至酒吧门口。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在苍南县龙港镇站港大道与龙金大道路口遭到���吧的股东陈某甲的质问,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人拉开。被告人陈**不肯罢休,又要冲进酒吧内被保安阻拦。随后,被告人陈**和其朋友即殴打酒吧保安,但被保安赶出。此时,从酒吧内赶来的被告人郑某甲和陈民军、林金区见状,便叫喊冲进美丽会酒吧内打砸。接着,被告人陈**、郑某甲和陈民军、林金区等人即往酒吧里面冲。其中,被告人陈**、郑某甲在酒吧门口抓住一个男子并对其进行殴打,陈民军、林金区等人冲至酒吧后,拿起啤酒瓶砸,造成酒吧内秩序混乱,打碟机等财物被损坏(被损坏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858元),酒吧工作人员马某受伤(伤势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陈**又拿起酒吧门口的牌子朝酒吧里面砸,造成陈某乙受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甲、曾某、林某乙、杨某甲、王某甲、吴某甲、王某乙、马某、吴某乙、杨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钟某、邓某、郑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人体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市场调查记录、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价格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收款凭证、监控光盘一张、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郑某甲无视国法,结伙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方有一定错,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