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法执字第4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钱志军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志军,张国丰,包宗庆,董海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4289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钱志军,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国丰,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包宗庆,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翁牛特旗乌。被执行人董海树,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428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志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国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y)、被执行人包宗庆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zxxxxxxxxxy)、被执行人董海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zzzzxxxxxx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钱志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张国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y)、包宗庆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为zxxxxxxxxxy)、董海树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账号为zzzzxxxxxx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鹤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