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江梅珍与江明辉、翁真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梅珍,江明辉,翁真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53-1号原告江梅珍,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江明辉,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翁真珠,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林凤,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梅珍与被告江明辉、翁真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江明辉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屋的查封,同时解除对担保人李高潮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江梅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江明辉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李高潮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