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新疆扬中电器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智辰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扬中电器有限公司,新疆天智辰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新疆扬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昌路10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吴明军。被告:新疆天智辰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泉七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扬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智辰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扬中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扬中电器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扬中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16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3358元,由原告新疆扬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铭徽代理审判员 杨书钢代理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矫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