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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赵仁力、赵长红、张强与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力,张强,赵长红,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291号原告:赵仁力。原告:张强。委托代理人:赵仁力。原告:赵长红。委托代理人:赵仁力。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73号。法定代表人:于威。委托代理人:孙金玲。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36-3号。法定代表人:夏桂玲。委托代理人:刘舒。委托代理人:宋歌。被告:沈阳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三街23。法定代表人:张茂林。委托代理人:刘继东。委托代理人:张雪。原告赵仁力、赵长红、张强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冯添、人民陪审员姜萍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志宏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人民陪审员  姜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