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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少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乔某甲与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甲,乔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少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乔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潘浩东,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乙,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甲与被告乔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荣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