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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华尔润滑油有限公司与王晓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尔润滑油有限公司,王晓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792号原告上海华尔润滑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85384-8,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渔港路133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叶继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杰,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庆,女,1979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启明,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华尔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公司)与被告王晓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尔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杰、陈晖,被告王晓庆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尔公司诉称:2013年1月至12月王晓庆多次通过华尔公司向第三方代收、代付货款,截止2013年12月30日王晓庆向华尔公司支取共计196000.28元不能说明具体流向。故现要求王晓庆返还上述不当得利196000.28元。被告王晓庆辩称:本案系华尔公司提起的虚假诉讼。2011年华尔公司因故经营基本停滞,经该公司负责人叶继中请求,王晓庆将其接到的业务放在华尔公司名下经营。经营期间,王晓庆先行垫付员工工资、运输费等,华尔公司收到货款后再还给王晓庆。王晓庆代华尔公司垫付的资金远超过19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华尔公司通过网银转账支付王晓庆189500元、2013年4月24日华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王晓庆10400元、2013年5月23日华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王晓庆290元,上述合计200190元。围绕上述事实,华尔公司陈述:王晓庆配偶戴小龙是华尔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订立的期限是2012.7.1至2015.6.30;王晓庆支取款项的账户是华尔公司交给戴小龙保管的(为了业务方便,章交由戴小龙保管),王晓庆是从事石油原材料经营活动的,在此次转款之前,王晓庆多次为华尔公司货款的代收、代付,由于王晓庆采购的原材料比较便宜,之前有多次合作,也是为了完成戴小龙的业务任务。三次付款累计金额200190元,该数额与起诉标的的差额部分4189.72元,华尔公司暂不追究,现仅要求返还196000.28元。为证明其主张,华尔公司提供银行记账回执三份佐证。质证时,王晓庆对上述三次收款合计200190元不持异议,但王晓庆陈述:华尔公司2003年上半年成立的,当时四个股东,王建萍、叶继中、孙建华、王晓龙,其中王晓龙是王晓庆哥哥,成立之初法定代表人是孙建华。2011年8月19日,孙建华被捕以后,华尔公司的业务处于停滞状态,因为华尔公司经营场所的土地是向浦东新区高桥镇三岔港村租用的,因为业务的停滞,村委说没有业务经营导致税收上不去的话,就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孙建华被捕之后,就由叶继中担任法人,叶继中跟王晓龙商量,叫王晓庆把自己的业务(个人牵线做生意,没有自己的公司)放在华尔公司账上,货源是王晓庆组织的,销售是王晓庆销售的,资金和费用也是王晓庆的;王晓庆只是借用华尔公司的平台。具体交易:王晓庆联系了供货商以后,供货商就将货物赊给了华尔公司,并开具相应发票。王晓庆再联系买家,买家将货款打到华尔公司账上,华尔公司再将供货商应收的货款汇给供货商。整个业务费用,包括运输费、工人(王晓龙、王晓龙妻子缪云燕、戴小龙、王晓庆)工资,华尔公司不承担费用。当时考虑到王晓龙在公司有四分之一的股份,王晓庆怕公司垮了,土地被收回去,所以才愿意在华尔公司做销售。这三笔钱是到王晓庆账上的,这笔钱不是属于华尔公司的,这个付款方是华尔公司交通银行锡山支行开的账号,具体汇款手续审批人是叶继中,经办人是王晓庆,这个账户是便于王晓庆在无锡经营,是叶继中跑到无锡办理的,整个款项操作是王晓庆在无锡操作完成的,具体是通过网银操作的,具体密码、账号都有,每笔转账都需要叶继中在上海同步操作的,企业对公及对私的有两个U盘,一个授权,另一个操作才能完成。为证明其主张,王晓庆提供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浙舟刑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2012年至2013年王晓庆买卖油品交易记录及部分支付运费记录佐证。对此,华尔公司认为刑事裁定书与本案无关联;买卖油品交易记录系王晓庆单方制作,不予认可。庭审中,本院查实:华尔公司提供的三次转账凭证的活页账册中,另有记录2013年7月30日王晓庆以现金方式解入华尔公司账户42142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所谓不当得利系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相应之法律后果则应当由得利人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其构成要件应为:(1)取得不当利益;(2)造成他人损失;(3)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华尔公司提供三份转账凭证,主张王晓庆返还不当得利196000.28元,本院注意到三张凭证所附的汇款摘要均注明货款;华尔公司未能就具体款项的交付作出明确说明,亦未能就三次转账总额与起诉标的之间的差额部分4189.72元作出相应解释;根据王晓庆对收取款项的陈述并结合华尔公司活页账册中另有王晓庆现金解入华尔公司账户的事实,本院现认定王晓庆与华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其收取款项并非没有合法根据。故现华尔公司以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华尔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华尔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凯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