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方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27号罪犯王方为。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澄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方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罪犯王方为于2007年10月10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有2次减刑,共减1年10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王方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方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方为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共计考核22个月,获得5个综合表扬。2013年6月28日被监狱给予记过处罚。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王方为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00元,达100%。因此,减刑幅度增加3个月。2013年6月28日被监狱给予记过处罚,扣减刑幅度2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方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方为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 萍审判员 张建良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