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一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一终字第25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兖州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第三看守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申��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齐光审 判 员 赵从明代理审判员 瞿守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