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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杨某甲、马某与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马某,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杨某甲,男,193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马某,女,193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乙,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丙,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杨某甲、马某与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马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马某负担50元。审 判 长  肖 鹏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代理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汶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