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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坊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凯、吴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凯,吴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初字第34号原告: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熊慧,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剑龙,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凯,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生。被告:吴凯,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生。系青山湖区拉芳舍咖啡美食上海路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凯、吴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16元,减半收取80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58元,由原告江西新华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利群审 判 员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