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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继清、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毛应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清,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毛应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74号原告陈继清。被告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娟珍。被告毛应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继清与被告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毛应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继清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8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继清负担。审 判 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傅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