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董林林与丁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林,丁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董林林,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丁晓芳,女,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林林诉被告丁晓芳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因根据原告董林林提供的地址,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丁晓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