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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董林林与丁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林,丁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董林林,男,汉族,住宁国市。被告:丁晓芳,女,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林林诉被告丁晓芳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因根据原告董林林提供的地址,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丁晓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