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立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忠强与胡创过及万小芹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强,胡创过,万小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立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强,男,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创过,男,汉族,住山西省乡宁县。委托代理人李春香,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万小芹,女,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王忠强因与被上诉人胡创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02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胡创过诉万小芹、王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王忠强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胡创过无借贷关系,无关于纠纷的管辖约定,其户籍所在地在安徽蒙城,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通州区,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忠强与万小芹系夫妻关系,王忠强向胡创过借款后出具有还款保证书,其妻子万小芹在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如发生纠纷由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了王忠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王忠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并未查明其与万小芹是否为夫妻关系,且其与万小芹从未出具过还款保证书和承诺书,这两份文件存在伪造或变造可能,其户籍所在地在安徽蒙城,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本案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胡创过答辩称保证书和承诺书的真伪应待实体审理阶段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王忠强在出具的保证书中保证尽快偿还其个人在2013年10月所借胡创过的800万元,同日万小芹在出具的承诺书中认可王忠强借胡创过的800万元为其本人与王忠强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承诺将尽快偿还该借款,同意发生纠纷由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后因二人未能依约偿还借款,胡创过将二人诉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801万元。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创过依据王忠强及万小芹出具的保证书和承诺书将二人诉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及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忠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庆华审 判 员 李学明代理审判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