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沙商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太仓市东海船舶舾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东海船舶舾装有限公司,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沙商初字第00195号原告太仓市东海船舶舾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宇。被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练文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玉祥。委托代理人彭燕敏,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仓市东海船舶舾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玉昆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太仓市东海船舶舾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东海船舶舾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东海船舶舾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01元,由原告太仓市东海船舶舾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