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3年4月29日,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72年1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李建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妙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