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周旋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952号罪犯周旋,男,汉族,1992年11月1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9月0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周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有财产刑未执行,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