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关秀霞与高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秀霞,高莹,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09号原告:关秀霞,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高莹,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兴志、高慧义。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朱清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秀霞、高莹诉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关秀霞、高莹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10663元、减半收取5331.5元,由原告关秀霞、高莹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陈淑文人民陪审员  蔡伟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