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施振新与黄土妹、黄煜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振新,黄土妹,黄煜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47号原告施振新,女,汉族,1955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黄土妹,男,汉族,1932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黄煜婷,女,汉族,1994年2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振新与被告黄土妹、黄煜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本案实际债务人黄信仁名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3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用,并提供原告的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白马南路289号浦东小区某楼某单元的房产做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黄信仁名下的拆迁安置房或拆迁安置补偿款所享有的份额(以人民币31000元为限)。二、立即冻结原告施振新和柯金铭共有的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白马南路289号浦东小区某楼某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