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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桂花与徐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花,徐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45号原告:张桂花。委托代理人:朱正洪。被告:徐召林。原告张桂花与被告徐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认为,由于东阳市公安局对本案原告张桂花可能涉嫌诈骗罪进行了受案办理,而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应将本案移送东阳市公安局侦查。若司法机关认定本案没有涉嫌诈骗犯罪嫌疑的,原告可就本案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桂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退还张桂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