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于淑玲与徐长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玲,徐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于淑玲,女,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徐长国,男,195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于淑玲与被执行人徐长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淑玲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徐长国已全部履行申请人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敬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