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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耀武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耀武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372号罪犯李耀武,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芙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耀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终字第031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5年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耀武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本案审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133625.93元,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所在社区也出具材料表示愿意接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耀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并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追缴违法所得4133625.93元,上缴国库,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已经过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耀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利文审 判 员  黄仲奇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