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CHELSEAJIANG、FRANKJIANG等与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CHELSEAJIANG,FRANKJIANG,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50号原告:CHELSEAJIANG(切尔西·蒋),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原告:FRANKJIANG(弗兰克·蒋),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二原告法定代理人:CHUANHUANG(黄川),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柯直。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柯溪。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切尔西·蒋、弗兰克·蒋诉被告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切尔西·蒋、弗兰克·蒋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切尔西·蒋、弗兰克·蒋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切尔西·蒋、弗兰克·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切尔西·蒋、弗兰克·蒋负担。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孝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