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肖龙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龙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207号罪犯肖龙,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州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肖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