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XX,男,46岁,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执行人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喇沁旗十家乡上烧锅村。法定代表人单文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飞审 判 员 范廷义助理审判员 郑志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