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刑初字第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袁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袁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卢刑初字第00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钱某甲,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甲,农民,群众。1998年4月1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万元;2002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9月18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辩护人俞贺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钱某甲、被告人袁某甲及其辩护人俞贺云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袁某甲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钱某甲等人在本村袁江家后门街上发生口角并互殴,袁某甲从袁江家堂屋取来菜刀将钱某甲砍伤,致钱某甲头皮裂伤累计达22.4CM;右前臂单一伤口长度10.0CM;右正中静脉破裂;面部、胸部、左上肢、右手部四处体表累计伤口长度达22.3CM。上述四处伤情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均构成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袁某甲定罪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害人钱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对被告人袁某甲的量刑均未提意见。被告人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被害人与被告人互为伤害案件,被害人钱某甲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袁某甲主观恶性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袁某甲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钱某甲等人在本村袁江家后门街上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害人钱某甲先用大镐将被告人袁某甲头部打伤,致袁某甲头顶部伤口长9.5CM,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袁某甲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袁某甲用从本村袁江家堂屋取来的菜刀将钱某甲砍伤,致钱某甲头皮裂伤累计达22.4CM;右前臂单一伤口长度10.0CM;右正中静脉破裂;面部、胸部、左上肢、右手部四处体表累计伤口长度达22.3CM。上述四处伤情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头皮裂伤构成轻伤一级,其余三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袁某甲1998年4月1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万元;2002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袁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钱某甲家属经济损失15000元整,当庭被告人袁某甲和被害人钱某甲均对赔偿协议予以认可。被告人袁某甲取得了被害人钱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高某、钱某乙、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李某、李树生、张某、朱某、袁某己的证言,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及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物证照片,卢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情况说明书等证据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因琐事与钱某甲互殴,在互殴中用菜刀将钱某甲砍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袁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认定有前科行为。被害人钱某甲系1947年2月8日出生,应认定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的发生,被害人钱某甲亦有较大的过错。被告人袁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钱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提出本案是被害人与被告人互为伤害案件,被害人钱某甲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炳顺审 判 员 尤伯静人民陪审员 刘 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