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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与金明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金明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21号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向上路401-2-1号。法定代表人:张维友,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延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金明洙,图们市联社1-4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明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卜宪吉代理审判员  林志刚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