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796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高某,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