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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3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796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高某,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