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诉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宝杰与如皋市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皋市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张宝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城西村21组69号。法定代表人周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杰。上诉人如皋市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宝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商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如皋市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如皋市圆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