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南宁市万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万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万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仁义村第九组。法定代表人邓运能,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法定代表人朱小欧,总经理。南宁市万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万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496832.67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得执行款505776.67元、执行费7352元,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