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林某某,男,1989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