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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林某某,男,1989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