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树高、周根美与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龙游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33号原告:杨某某,农民。原告:周某某,农民。被告:龙游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周某某与被告龙游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周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龙游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记员周煜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