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264号上诉人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达纲、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供应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黄达纲,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供应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264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先友。委托代理人:胡单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黄达纲。委托代理人:韦晨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供应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菁。委托代理人:崖立明。委托代理人:钟润兴。上诉人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达纲、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供应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单才,被上诉人黄达纲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晨玉,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供应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崖立明、钟润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699.95元,上诉人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付浩审 判 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陈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