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梅道琴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定远县启荣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道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定远县启荣出租车有限公司,许永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梅道琴。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定远县启荣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许永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道琴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定远县启荣出租车有限公司、许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梅道琴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道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道琴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定远县启荣出租车有限公司、许永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3元,减半收取1331.5元由原告梅道琴负担。审判员 吴少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