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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苗某、苗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苗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苗某被告苗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苗某、苗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