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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监字第00001号原审���告江阴长三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南通惠港船舶推进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4)澄滨商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本案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院 长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