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庆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邱慧华、李启义等与吴顺荣、抚州市腾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慧华,李启义,邱洋,周祉权,吴顺荣,抚州市腾安运输有限公司,庆元县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魏育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庆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邱慧华,幼师。原告李启义,农民。原告邱洋,学生。原告周祉权,学生。以上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邱慧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光胜,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顺荣,农民。被告抚州市腾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七里岗乡东临公路流源村30公桩处。法定代表人范标生,经理。被告庆元县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新建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姚敏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凌峰,庆元松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云鹤路21号。诉讼代表人何艳,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路553号。诉讼代表人詹志伟,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静,保险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忠燕,保险公司员工。被告魏育伟,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城关寿险大楼。诉讼认表人魏华林,经理。原告邱慧华、李启义、邱洋、周祉权诉被告吴顺荣、抚州市腾安运输有限公司、庆元县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公司、魏育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卢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慧华、李启义、邱洋、周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2元,减半收取58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卢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琴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