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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大荣与被执行人李先贵、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荣,李先贵,蒋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庞大荣,男被执行人:李先贵,男。被执行人,蒋小英,女。本院在执行庞大荣申请执行李先贵、蒋小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12)合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标的为5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4)合执字第561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