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凤琴、乔国朋与被执行人乔金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琴,乔国朋,乔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许凤琴,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乔国朋,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乔金生,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许凤琴、乔国朋与被执行人乔金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凤琴、乔国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乔金生履行给付3.800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金生于2015年2月13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