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秦冬x、李加x等与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冬x,李加x,李胜x,张光x,梁福x,李福x,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蒋x燕,马x,李x,蒋昕x,葛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初字第38号原告秦冬x。原告李加x。原告李胜x。原告张光x。原告梁福x。原告李福x。被告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临桂县临政路。法定代表人江家经,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启华,临桂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桂明,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蒋x燕。第三人马x。第三人李x。第三人蒋昕x。第三人葛x。原告秦冬x、李加x、李胜x、张光x、梁福x、李福x不服被告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筑规划行政许可,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冬x等六人于2015年2月13日,以“原告与第三人就主要争议事实已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县住建局因双方协议,并重新审批,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原告不服被告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筑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等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本案通过当事人之间案外协商已达成了和解协议,无必要再继续诉讼。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冬x、李加x、李胜x、张光x、梁福x、李福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冬x、李加x、李胜x、张光x、梁福x、李福x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廖伟文审 判 员 莫桂林人民陪审员 唐良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蒙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