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治水与黄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水,黄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80号原告:张治水,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刚,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负责人:冯聚宝,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朝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水诉被告黄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水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治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治水负担。审 判 员 尹家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