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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发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宏发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3194号原告北京盛世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白家楼村东白家楼174号。法定代表人杜永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苗,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发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华轩1号楼1806室。法定代表人杨世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辽宁,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盛世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宏发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宣武区广华轩1号楼1806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为上述地址,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杨庄路非常1+1住宅项目,该区域属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宏发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