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伟与合肥诚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合肥诚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21号原告:张伟。委托代理人:时云。被告:合肥诚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辉,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合肥诚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